
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、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。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,及时、自觉地交纳党费。
一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
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凡有工资收的党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;
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无经济收入来源党员党费,根据相关规定,收0.20元。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
有关规定,在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:职务工资(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)、级别工资(技术等级工资或薪级工资)、津贴补贴(事业单位指基础性绩效工资)、住房公积金(个人部分)、养老保险(个人)、职业年金(个人)、医疗保险(个人)、失业保险(个人)、工伤保险(个人)、生育保险(个人)、大病互助金(个人)、个税。
退休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: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、国家艰苦边远津贴补贴、规范后的生活性补助、南疆工作补贴、大病互助金(个人)。
在职党员党费缴纳基数=(职务工资+级别工资+津贴补贴)-(住房公积金+养老保险+职业年金+医疗保险+失业保险+工伤保险+生育保险+大病互助金+个税)。
退休党员党费缴纳基数=(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)-国家艰苦边远津贴补贴-规范后的生活性补助-南疆工作补贴-大病互助金(个人)。
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三、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
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四、对党员不交纳党费的处理
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小组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