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结合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请销假制度
一、适用范围
县纪委监委全部干部职工(含抽调干部),因出差(离开和硕县)、学习培训、考察以及请事假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公休假以及去牧区等地,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二、请销假手续
(一)科级干部
1.委领导请假1天以上的,由纪委书记、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报组宣部备案;
2. 各室主任(负责人)、各组组长请假1天以上(含1天),由各室(组)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经纪委副书记审批同意,报纪委书记、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报组宣部备案。
3.干部在节假日(公休)期间,离开县城范围的,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,科级干部离开县城报纪委书记同意,一般干部报科室主任同意,报分管领导审批,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,同时需向办公室报备。
(二)一般干部
一般干部请假半天以内(含半天),由各室主任(负责人)同意后报组宣部备案;请假1天(含1天)以内,由各室主任(负责人)同意后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宣部备案;请假3天以上(含3天)以内经纪委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审批,报组宣部备案。
(三)非在编职工
公益性岗位请假1天(含1天)以内,由各室主任同意后报组宣部备案;请假2天(含2天)以内,由各室主任同意后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宣部备案;请假5天(含5天)以内经纪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报组宣部备案;请假5天以上经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组宣部备案。
三、其它要求
1. 严格履行报备手续,未向组宣部报备者,不论请假与否都按旷工处理。
2.全体纪检干部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,因个人原因2次以上(含2次)无人接听或关机影响工作的,将视情节予以严肃追责问责。出差牧区或者其他无信号区域需提前向组宣部报备。
3.因病请假的,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书,否则不予认可。公休假、探亲假除按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规定外,还需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休假制度。不允许各科室不经过组宣部私自安排干部轮休等。
4.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、病假累计超过三十五天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。如果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,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,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与年终绩效奖励挂钩。事假天数抵扣年休假天数。
5 全体干部年休假原则上于工作任务相对轻松时分段休假,如遇重大紧急工作任务,休假人要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回到工作岗位,任务结束后,再适当增补休假天数。年休假需当年休完,不能跨年度休假,特殊情况可视情况考虑。
6 因特殊原因,暂时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,必须向主管领导或纪委书记口头报告事由,并向组宣部报备,事后必须补办请销假手续。因故需延长假期的,须在规定假期满前提出申请。无特殊原因让别人代替办理请假手续、离岗后补办请假手续或不履行事、病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。
7. 因请假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(含节假日),请假1天抵扣2天休假(特殊情况除外如因病住院、婚丧嫁娶事宜),无故不请假者1天按旷工处理并抵扣5天休假,2天以上按旷工处理并取消全年休假。旷工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。
8.哺乳期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按规定执行。
考勤制度
1. 原则上实行先签到再公出,如有特殊原因(出差、学习培训)未按时签到的,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备,由办公室核实后登记。1次未向办公室报备者,抵扣休假1天。
2. 如遇工作安排和需要,个人因公出差,须报办公室备案,由组宣部进行严格审查登记,未进行备案登记不得报销差旅费。
4.参加会议一律着正装,党员佩戴党徽,按照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前到场签到。
5. 委领导与办公室对各室及各派驻组、派出纪工委干部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,督察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和依据。
备注:县委巡察办、各巡察组,县委调研指导组,各派驻组、派出纪工委按此文件执行。借调、抽调、跟案调训干部按此文件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