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刘思军,男,汉族,1969年2月生,安徽涡阳人,大专文化程度,1992年12月参加工作,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2011年12月任和硕县农业局副局长、农机局党支部副书记、局长,2016年10月至今任和硕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、局长。系政协和硕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。2017年8月,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和硕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2017年8月,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和硕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2020年12月31日,报和硕县委主要负责人批准,决定对刘思军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。
经审查,刘思军存在以下违纪的问题。
刘思军身为中共党员,违规公款吃喝;接受党内管理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,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属于情节较轻。鉴于刘思军同志在组织核实、立案审查过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,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,主动上交违纪所得,认错悔错态度较好,本着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原则,可予从轻处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(五)项、第二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和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,经和硕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2021年3月19日和硕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,决定给予刘思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